某科技公司拒付3个月节假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拒付3个月节假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多次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手机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认为员工主张缺乏加班审批记录且未签订合同。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约定的节假加班费及员工证据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连续三个月的考勤记录截图(显示节假日期间加班时长)、工资发放银行流水(体现平时加班费支付惯例)及微信工作群中主管要求'节假日期间必须留守处理紧急事务'的聊天记录。公司虽否认加班事实,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委采纳了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对员工主张的其他期间加班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员工可通过考勤系统、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主张加班费,但需注意举证期限。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仲裁委对用人单位未支付节假加班费的行为予以支持,但对部分时间因证据不足未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