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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获赔差额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获赔差额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其发现公司计算加班费时未将基本工资纳入基数,仅以岗位补贴为计算标准,导致实际发放的加班费远低于法定标准。经核查,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累计加班128小时,主张应按正常工资计算差额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为计算基数;公司则称岗位补贴属于固定发放项目,应作为基数。双方就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劳动合同,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出示了工资单及补贴协议,但未能说明补贴性质。经质证,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计算基数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差额加班费约2.8万元,认为部分时段工资单存在瑕疵需补充说明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非固定发放补贴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工资构成告知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计算基数问题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