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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获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胜诉获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小微企业,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两年间每月平均加班30小时。公司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0元,但实际发放包含绩效奖金,平均月收入约12000元。2024年11月,张某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要求补发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为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就工资构成及法律适用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收入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公司答辩称绩效奖金为浮动部分,未明确约定为固定收入,且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最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及工资支付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1条,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但实际收入高于约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常见问题:1.劳动合同约定模糊,需明确工资结构;2.员工应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3.维权时效为1年,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企业需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