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拒综合工时加班费起诉
案件标题:司机被拒综合工时加班费起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司机,公司宣称执行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5天,公司仅按基础薪资支付报酬。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行车日志及客户签到表整理出加班统计,认为公司未依法核算超时工作量。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安排免除加班费义务,且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存在涂改痕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排班记录与工资核算依据,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值班表。张某某出示的行车日志显示每日实际工作时长超出规定,且客户签到表佐证了异常出勤情况。公司承认未建立规范的综合工时统计系统,但质疑部分证据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且统计制度不规范,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超时工作期间加班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4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配套文件,员工需留存考勤记录与工作证明。遇工时计算争议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作时长,避免证据效力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