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争议案,普通员工与国企间的综合工时制度周期计算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周期。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公司仅按季度结算并支付部分加班费。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催讨剩余加班费,公司以'综合周期未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引发仲裁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月度实际工时计算加班费,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需按年度周期计算,且已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对'综合工时制周期'的认定存在根本性分歧,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员工则称未收到书面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综合工时制实施细则,但仅提供一份2021年制定的制度文件。员工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情况与支付金额不符。公司辩称已通过OA系统公示制度,但无法提供员工查阅记录。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公示栏存在撕毁痕迹,认定举证责任在企业。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其主张的月度加班费计算方式,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综合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明确综合工时制周期并保障员工休息权,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应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公示机制,避免制度漏洞;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记录及沟通证据。本案虽部分胜诉,但凸显综合工时制下周期认定的实务难点,建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