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未审批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未审批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费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主张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员工公示具体审批流程。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因项目需要加班,但未通过企业规定的审批系统申请。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未审批的加班不属法定加班范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落实综合工时制度,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应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员工未履行审批程序,且综合工时制需以审批为前提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项目会议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公司出示了内部审批制度文件,但未能提供张某某的审批记录。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审批要求且未保存相关记录,员工加班事实存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审批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部分诉讼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