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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证人证言证明值班实为加班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用证人证言证明值班实为加班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值班是否构成加班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三、五晚19:00-21:00进行办公室留守值班。张某某认为该值班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工资,但公司称该安排为值班而非加班,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并提交了值班期间的工作记录和微信沟通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实际从事工作应计为加班,公司需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范畴,且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认为员工未提前申请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同事证言及工作记录证明值班期间持续进行工作职责;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管理层明确要求'完成当日工作不得离开'的表述,认定公司存在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扣除值班期间实际未工作的10小时后按实际工作时长核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员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内容证据。证人证言需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公司制度缺失可能导致败诉风险。建议企业完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员工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留存方式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