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请求部分获支持

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请求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请求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小微企业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因业务需求经常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考勤系统,但通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存在频繁加班安排。张某某提交了连续45天的工作日志及同事证言,证明平均每周加班3-4小时,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诉求。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未签合同视为不存在加班事实,同时提出员工未提前申请加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及工作日志合理性。公司虽质疑证据效力,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明。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办公区域监控记录显示员工确有加班行为,结合证人证言,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补偿金约2.1万元,对剩余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加班费支付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条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工作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管理制度,员工需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本案虽因公司未签合同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仍保障了基本权益。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