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周期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周期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计算周期。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5万元,但公司以未协商周期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通过仲裁途径维权,主张公司应按法定周期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周期界定不清,要求支付全部加班费;公司则认为综合工时制需双方协商确定周期,且部分加班记录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制度文件但未明确周期。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周期计算方法,其未能合理解释,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月度周期支付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的加班费,合计约2.8万元,并责令公司完善综合工时制度书面文件。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综合工时制周期并书面告知员工,避免因制度模糊引发争议。员工需注意保存加班记录,若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可主张按法定周期计算。仲裁时注意时效及证据完整性,合理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