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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发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以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员工主张应按基本工资计算。2024年5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补发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发放的总收入作为基数。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加班费计算方式,但未提供相关通知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在期限内提交,最终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基数补发张某某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共计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加班费。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结构明细及加班记录,企业须规范工资构成告知义务。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计算基数争议,支持员工主张。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