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追讨加班费

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追讨加班费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未备案员工追讨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备案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5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为由,要求按标准工时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审批实行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在劳动局备案综合工时制,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且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不存在违规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近三年考勤记录、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公司出示了内部《工时管理制度》文件,但无法提供劳动局备案证明。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确未在劳动部门办理综合工时备案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张某某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约2.8万元,对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必须向劳动部门备案,否则需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员工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发现企业违规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