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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奖金纳入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奖金纳入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发生纠纷,案由为劳动报酬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公司应以包含奖金的工资总额作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则以奖金为绩效工资、非固定收入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奖金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奖金不属于固定收入,且未明确约定计入基数。双方对奖金性质及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奖金具有规律性发放特征。公司虽辩称奖金为浮动部分,但未能提供奖金发放标准或员工签字确认的计算方式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奖金发放的稳定性及合同约定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将2024年某月前的奖金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补发约2.8万元,但对利息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固定发放的奖金部分,若未明确约定则按正常工资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构成,避免模糊表述。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若奖金具有规律性可主张纳入基数。利息诉求需以双方合同约定或法定孳息为依据,否则可能难以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