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加班费基数不足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加班费基数不足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纠纷,于2024年某月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主张近三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按正常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加班费。公司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称该标准已包含所有补贴。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截图佐证,公司未提交工资结构说明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约8000元/月),公司抗辩称已按最低工资标准(约2400元/月)执行,认为社保缴费基数和补贴已覆盖全部工资构成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说明工资结构,但公司仅提供包含社保缴纳明细的表格。员工提交的2022-2024年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分开列明,公司未对加班费计算方式作出合理解释。经比对银行流水与考勤记录,发现实际发放金额与最低工资存在明显差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支持员工主张,裁决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注意工资结构书面化,普通员工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原始证据。最低工资标准仅作为工资下限,超出部分仍应依法核算加班费,企业单方调整基数需与员工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