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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5月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计算加班费。公司称加班费基数仅以基本工资计算,但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显示其月均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补贴,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部应发工资为基数,公司则坚持仅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工资构成及是否包含补贴存在重大分歧,公司未能提供与员工约定的具体计算标准书面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资构成。公司辩称补贴为福利非工资部分,但未能举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实工资数据,确认公司未依法重新计算加班费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实际工资总额重新核算加班费,支付差额约2.1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等综合收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并保留书面证据,员工应留存工资明细、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收入。本案中,公司因未依法重新计算基数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薪酬制度,避免用工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