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8000元。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经常安排晚8点至10点的加班,但均未在工资单中体现加班费。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通过微信与直属领导多次确认加班时长,留存了相关聊天记录。2025年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足额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其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方式,且张某某未按公司要求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邮件往来,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工资单和内部考勤制度文件,但未出示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员询问公司是否存在强制加班情况,公司承认存在但声称已通过绩效奖金形式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工资,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并赔偿未及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约7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支付加班费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通过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多渠道保留加班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并及时核算费用。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因证据充分且未超时效,最终支持员工主张。若企业未建立规范考勤制度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