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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索要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按《加班费支付办法》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为由申请仲裁。其主张基于钉钉打卡记录显示每周工作时长超120小时,且公司曾口头承诺按日薪1.5倍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要求按《加班费支付办法》核算补偿;公司辩称考勤记录未注明加班性质,且员工未提供加班审批单,认为加班费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三年考勤数据、工资发放记录及部分聊天记录;公司提交员工入职培训资料但未提供加班管理制度文件。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打卡记录可佐证超时工作事实,但需结合工资结构判断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2024年4月部分时段加班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加班费支付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平日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加班管理制度并留存审批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数据与工资构成证据。仲裁机构倾向认定打卡记录为有效证据,但对加班费计算标准仍需结合劳动合同条款判定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