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普通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奖金,涉外资企业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万元。2024年3月,张某某以连续12个月累计加班300小时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包含绩效奖金的总收入计算加班费。公司反驳称其规章制度规定加班费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并提供工资构成明细表。双方对工资结构认定产生重大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总和,公司坚持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员工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季度绩效,公司则主张绩效为浮动奖金且未在工资条明确标注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出示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资条、钉钉考勤记录及同事证人证言。公司提交的内部制度文件未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资构成进行核实,发现公司未将绩效奖金纳入工资基数的计算说明违反地方劳社政策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公司未依法说明工资构成排除条款,裁决支持员工主张的加班费基数包含基本工资与年度绩效奖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迫使劳动者超限劳动;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约定的按同岗位工资或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不得单方变更。员工需保留工资结构证明及加班证据,注意不同地区对基数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本案因公司制度文件缺失关键条款,导致加班费基数认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