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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元,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实际工作时长达120小时/月。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主张公司应按12000元基数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合同约定工资总额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抗辩称合同已通过工资结构条款排除加班费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考勤系统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称已明确工资总额包含所有报酬。仲裁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定加班费计算要求,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无法证明具体天数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定强制性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定加班费义务,工资结构需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补贴。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对模糊条款及时提出异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