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是否纳入加班费基数?外籍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奖金是否纳入加班费基数?外籍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核心争议涉及奖金是否应计入加班费基数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经常需加班。离职时主张公司应按包含年终奖金的工资基数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奖金为绩效工资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供近三年工资条作为证据,显示其月均工资含固定薪资及季度奖金,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奖金应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公司认为奖金属于绩效工资不纳入基数。双方对加班时段及基数构成产生实质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但未予配合。张某某出示历史工资条证明收入构成,公司仅以内部制度抗辩。仲裁委重点审查工资条中奖金发放频率与固定收入的关系,结合当地劳动部门关于基数计算的指导文件进行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包含季度奖金的月均工资标准补发2024年6月至11月的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部分未提供考勤记录的加班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固定工资及法定补贴,奖金视性质决定是否纳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构成,员工需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奖金性质不明时,可通过历史工资条及发放规律主张纳入基数,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考勤证据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