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遭企业否认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遭企业否认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300小时,但公司仅按法定工时支付工资,未额外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规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则声称已通过制度审批并按月结算工时,认为张某某的加班时间未超出综合工时折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综合工时制执行记录,但仅提交了制度备案文件。张某某出示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加班通知截图及3名同事的证词。公司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的证据,认定公司未履行公示义务且未合理记录实际工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须报经审批,并明确工作时间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需完善审批及执行记录,员工应保留考勤数据、加班审批单等证据。本案中,企业虽备案制度但未落实公示义务,导致部分加班费主张被支持。建议企业规范制度执行,员工注意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