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科技员工索要综合工时加班费补偿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纠纷案,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以业绩考核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通过手机打卡记录及考勤表主张权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平衡工作时间,并质疑打卡记录真实性。双方对加班时长及是否适用综合工时制度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6个月周期性打卡记录及考勤表,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数据。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调休安排,但未提供完整证据。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未支付加班费情形,但主张部分时段已安排补休。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周期记录,认定公司未依法核算综合工时加班费,裁决支付未付加班费及补偿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及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考勤记录等周期性证据,企业需规范综合工时制度执行。仲裁委强调用人单位对工时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建议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