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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未审批获赔3.5万元加班费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未审批获赔3.5万元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度。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因工作需要加班,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也未支付相应加班费。张某某留存了电子考勤记录及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情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部分加班属自愿行为,且已通过弹性工作制调整,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及工资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仅提供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未能出示具体审批记录。仲裁员现场核查考勤系统,确认加班数据真实,公司未履行审批义务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依法审批加班并支付相应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综合工时审批流程,员工需主动留存加班证据。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审批义务导致违法,但若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或证据不足,可能影响胜诉结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