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个体户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个体工商户用工规范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方式。2024年11月张某某以连续3个月超时工作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执行,但无法提供完整的工时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应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已通过弹性制度覆盖加班情况,且未超过法定工时上限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半年度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屏及同事证言,显示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制度约定。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考勤表,无法证明加班审批情况。仲裁委实地调查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的综合工时管理制度,且存在对员工工作时间记录不规范的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裁决支持张某某要求支付超出法定工时部分的加班费请求,金额核定为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综合工时制下仍需支付法定加班费
分析启示:个体户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工时管理制度,及时与员工沟通工作制安排。劳动者需注意留存考勤记录等证据,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用工时应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存在本质区别,企业需准确适用不同制度下的工资支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