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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4年某月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近三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公司主张加班费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但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公司坚持按固定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加班费基数的构成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两次庭审,员工提交三年考勤记录、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提供考勤制度文件和工资结构说明。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绩效奖金属于非固定收入且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证明浮动收入性质,裁决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收入的7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分析启示: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