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追索利息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个体户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追索利息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利息主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为个体户经营。工作期间公司长期要求员工加班,但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且未约定利息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差额约3.5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并要求支付利息;企业抗辩称已明确约定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且利息主张无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资构成与加班时长。企业反驳称工资单已载明基数约定,且员工未提供利息计算依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财务报表,确认存在工资结构不透明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支付加班费差额约2.8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但未明确利息条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个体户用工需规范工资构成约定,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条等证据。利息诉求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为前提,单独主张可能缺乏依据。仲裁实践中对计算基数的认定会结合证据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