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轮班工微信通知加班未付费仲裁获赔

轮班工微信通知加班未付费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轮班工微信通知加班未付费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微信通知作为加班证据的效力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轮班工,公司采用微信工作群通知加班安排。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多次收到主管发送的'今晚18:00开始加班至22:00'等通知,累计加班约3.5万元。张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加班审批协议,但通过手机截图保存了聊天记录,并提交了公司提供的考勤系统数据。公司辩称加班需经书面确认,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流程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微信通知即为加班指令;公司抗辩称未建立微信通知加班的书面制度,且员工未履行审批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考勤系统加班时间记录及工作群公告;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OA系统存在加班申请记录缺失情况,且微信通知中包含具体工作时段和任务分配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12000元加班费,驳回剩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加班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微信通知可作为加班证据但需配合考勤记录使用,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并要求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