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证言追讨平日加班费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因项目进度需经常加班。公司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张某某通过同事李某某作证证明加班事实,并保留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加班通知。离职时公司未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据此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累计加班80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需书面申请且未核实具体时长,认为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人证言及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反证。仲裁委结合聊天记录中带薪加班通知及证人证言,认定存在加班事实但具体时长需进一步核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同时要求公司完善加班管理流程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注意加班费支付义务,证人证言应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员工应通过考勤系统、工作记录等多途径保留证据,单靠证言可能导致部分诉求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