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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班记录成胜诉关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微信加班记录成胜诉关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争议,员工主张公司拖欠加班报酬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接收部门负责人发送的工作安排通知,内容包含'今晚需完成数据核对,加班至21点'等明确指示。公司通过企业微信打卡系统记录考勤,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平日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以微信通知为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微信通知可证明加班事实,要求支付6个月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认为微信记录非正式工时证明,且主张已通过调休冲抵加班时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对微信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员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双方微信身份验证信息,公司虽否认部分消息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微信记录进行电子数据鉴定,确认消息发送者身份及时间戳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并承担50%的鉴定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微信通知可作为加班证据但需配合考勤记录使用;小微企业更应注意用工规范,避免口头约定;主张加班费应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单凭聊天记录可能影响赔偿比例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