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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产生劳动纠纷,员工主张补偿金,企业提出管辖异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后公司要求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持续加班。员工多次通过邮件申请调休未果,公司仅支付了基本工资,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节假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3个月节假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及未休年假补偿金;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已通过调休平衡,同时提出仲裁委无管辖权。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加班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经质证确认证据有效性,并依法驳回公司管辖异议申请,认定公司需支付节假加班费及未休年假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2.8万元及未休年假补偿金约7000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且劳动仲裁机构对辖区内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加班证据,企业需规范加班审批流程。对于管辖异议,仲裁委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异议程序拖延维权。节假加班费计算需严格区分平日与法定节假日,且补偿金主张应符合工龄及未休年假天数标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