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实习生值班未获加班费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实习生值班未获加班费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因值班期间未获加班费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公司要求其每周在非工作时间到岗值班3次,每次4小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显示2024年7月至9月期间累计值班32小时,公司仅支付基础实习津贴,未支付加班费。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值班期间实际从事工作应算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值班属于临时性工作安排,未明确约定加班费且实习生无工资保障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出示值班考勤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实际值班情况。公司反驳称值班为弹性工作制,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确认值班时间及工作内容,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值班期间加班费约3.5万元,认定值班行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加班情形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条
分析启示:实习生应明确约定工作职责与报酬标准,保留值班记录等证据。企业需区分值班与加班性质,但事实劳动关系下仍需依法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