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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派遣工追讨加班费仲裁案

案件标题:某科技派遣工追讨加班费仲裁案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期间企业未向其明确说明综合工时制的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3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每周平均加班10小时,累计约3.5万元工资缺口。企业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称已按备案工时计算工作量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综合工时制文件未向员工公示,要求支付法定加班费;企业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制执行,且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未超出备案周期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综合工时制备案文件与实际考勤记录,企业仅提供内部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三年期的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部分同事证词,证明存在未计入工时的加班情况。企业未能就工时计算方式提供完整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确认张某某超出法定工时部分应获得加班费,但因部分加班记录存在主观描述,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公示流程,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用工风险。派遣员工需留存完整考勤记录与沟通证据,主张加班费时注意时效。仲裁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趋严,需辅以多方佐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