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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加班超时被追讨费用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超时被追讨费用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涉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之间因综合工时制加班时长认定引发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具体计算规则。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累计超时工作约80小时。离职时公司仅按综合工时周期结算工资,未支付额外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其实际超时工作已超出法定综合工时上限,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超时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周期结算方式履行义务,且未超时工作。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同事证言,证实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普遍超过综合工时规定的平均每周40小时标准。公司仅提供《综合工时制备案表》但无法说明具体执行方式,仲裁委组织三方核对考勤数据并实地调查办公场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超时工作部分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3.5万元加班费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配套管理制度,劳动者应主动核查工时记录。仲裁委特别指出,综合工时制并非免除加班费支付义务,超时部分仍应依法核算。建议企业建立电子考勤与工时公示双轨制度,劳动者及时留存加班证据并关注法定工时上限。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