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平日加班未签协议成功追讨加班费
案件标题:员工平日加班未签协议成功追讨加班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加班事实认定与自愿性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程序员,约定月薪8000元。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每日加班2小时,但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张某某提交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存在强制加班事实,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平日加班费拖欠,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且未达成加班费约定,不应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连续6个月的打卡记录(含加班时段)、项目进度邮件(明确要求加班完成任务)及3名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每月工资发放明细,称已按基本工资支付。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制度文件,但其未能提供。经质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客观证据,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11月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第46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
分析启示:员工需通过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多维度证明加班事实,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若存在隐性加班要求,应视为用人单位单方安排,仍需支付加班费。建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加班条款,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仲裁时效为1年,维权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