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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调整加班费基数员工追讨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调整加班费基数员工追讨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于2024年3月单方面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将原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标准改为仅以基本工资为准。张某某主张该调整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补发差额部分及利息,公司则认为调整符合内部薪酬管理制度。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基数调整导致加班费大幅减少,且公司未提前公示新标准;公司辩称调整已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决议,且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不应计入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近三年工资结构文件,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包含绩效部分,公司出示内部通知显示调整基数已征得工会同意。双方对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固定收入产生激烈辩论,仲裁员当庭核对社保缴纳基数与合同约定薪酬的差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并支付相应利息28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0%-100%支付加班费,且不得擅自调整已约定的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调整薪酬结构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保留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仲裁机构对社保记录与书面约定差异会重点审查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