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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凭工资条追讨加班费基数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凭工资条追讨加班费基数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现象。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仅通过历史工资条显示其月均收入约为3.5万元。2024年5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月收入3.5万元为基数计算,公司则称劳动合同约定基数为8000元,并认为工资条中包含奖金、补贴等非固定部分,不应纳入计算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构成。公司承认工资条真实性但强调合同条款效力。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条中固定工资与浮动收入的构成比例,结合银行流水佐证收入稳定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工资条中固定发放部分构成工资基数,裁决公司按3.5万元基数补发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的加班费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对工资构成的解释。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条等实际收入凭证,外资企业应规范合同约定避免模糊表述。仲裁中需结合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多重证据确定基数,建议企业完善薪酬制度书面化。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