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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索要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索要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员工主张利息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但公司发放工资时以基本工资6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累计加班40小时,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1.2万元为基数支付加班费差额及利息,公司则认为实际发放工资为6000元基数,双方协商未果后员工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合同约定的1.2万元为计算基数,公司抗辩称实际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仅6000元,且未明确约定利息。双方对加班费基数及利息支付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构成说明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工资条但未说明基数调整依据。员工出示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记录佐证加班事实,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认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按LPR标准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应从约定

分析启示:国企应规范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及加班记录证据。若合同未明确利息条款,主张利息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建议通过协商或补充协议明确权益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