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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自愿免责协议引争议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自愿免责协议引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员工主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公司以自愿免责协议为由拒绝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频繁出现平日加班情形。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要求员工签署免责协议,承诺不支付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未获加班报酬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辩称已通过协议免除加班费义务,且员工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自愿免责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司认为协议有效,且员工主动加班不应获得额外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存在强制加班事实。公司出示了签署的免责协议,但未能提供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确认公司未依法告知加班费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1月至6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认定自愿免责协议因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免除法定加班费支付义务,且协议签订时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定加班费支付责任,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签署协议前需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格式条款陷阱。仲裁时注意举证期限,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