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核心围绕调休替代加班费的合法性展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后公司要求其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仅以调休替代,但实际未落实。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安排平衡工作时间。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主张3倍工资;公司辩称已安排调休,应视为加班费已结清。双方对调休是否实际执行存在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调休记录及员工签字确认材料,但公司仅提交部分排班表。张某某出示了考勤系统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与调休安排不符。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调休落实情况,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人事部门的休假审批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倍工资差额,裁决公司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调休制度并留存证据,避免以调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违法风险。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加班记录和沟通凭证,维权时应区分工作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