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结算纠纷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结算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员工补偿金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近三年累计加班约8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结算,未支付额外加班费。员工主张公司违反综合工时制度规定,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通过调休和基本工资形式补偿,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加班记录。双方就加班时间认定及补偿标准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及工资明细,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纸质记录。员工出示了手机打卡截图和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裁决支付张某某未结清加班费约2.8万元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合计3.6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第9条,用人单位应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制度公示与记录留存,避免因结算标准模糊引发纠纷。员工应注意保存电子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本案显示,即使存在制度约定,未明确执行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