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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拒付员工平日加班费遭仲裁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拒付员工平日加班费遭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争议提交仲裁,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非营利组织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进行平日加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加班费赔偿,主张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公司辩称部分加班属于自愿,且已通过调休抵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则称加班已安排调休且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加班事实。双方对加班时间及是否需支付加班费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公司虽否认部分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仅提交了部分考勤打卡记录,未能证明调休情况。庭审中,公司强调非营利性质,但承认存在加班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但驳回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同样需遵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规范加班审批制度,保留相关记录。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