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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未审批加班费员工成功索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未审批加班费员工成功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制度下加班审批效力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员工明确说明具体实施细则。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以未提交书面审批为由拒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审批制度执行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以未提交审批记录为由抗辩,双方对加班审批流程的合法性及证据效力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辩称需经主管书面审批方能认定加班,但未提供员工审批记录或制度文件。仲裁委采纳考勤数据与工资结构分析,认定公司未履行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对未提供审批记录的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应明确告知实施细则,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要求员工额外审批,否则可能承担未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