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节假加班费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节假加班费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2024年节日加班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门店店长,期间需在春节、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值班。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未按法律规定支付三倍工资,仅给予平时加班费标准。张某某提供的工资明细显示2024年共加班12天,但相关费用未在明细中明确标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公司反驳称节假日值班属自愿,且已通过绩效奖金形式补偿。双方对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自愿加班’的认定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明细、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提交的‘自愿加班协议’被指格式条款无效。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加班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最终采信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裁决补发约3.5万元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规范加班审批流程,明确节假日加班的报酬标准。外籍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及时主张权利。仲裁机构在证据充分时倾向于支持劳动者诉求,但需注意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