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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争议:未审批加班遭拒赔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争议:未审批加班遭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标准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综合工时工作制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规则。工作期间张某某频繁加班,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诉求,但公司称所有加班均需书面审批,未审批时间不计入加班。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正确适用综合工时制,应按实际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已建立加班审批制度,未审批的加班时长不予认可。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部分加班审批截图,证明实际工作时长超出综合工时标准。公司反驳称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加班事实,且部分审批因员工未及时提交被认定无效。仲裁委要求补充考勤系统原始数据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对张某某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未审批加班时段按法定标准核算,公司需支付约2.8万元加班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分析启示:企业使用综合工时制需确保制度合法备案并充分告知员工,实际工作时长应通过电子考勤系统客观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但须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及审批流程瑕疵,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