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1.2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获赔1.2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地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平均每月加班40小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支付加班费,合计发放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包含绩效奖金后,主张应以应发工资1.2万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公司以地方标准为由拒绝调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应发工资(含绩效奖金)为计算基数,公司则坚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8000元执行,并称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已覆盖绩效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系统截图及绩效奖金发放记录,证明实际收入远高于基本工资。公司辩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地方标准规定加班费不得突破最低工资三倍。仲裁委组织双方对工资构成进行质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计算基数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超出地方标准部分的加班费差额,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绩效奖金等浮动部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已明确告知基数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及标准。员工需注意留存工资构成证据,发现基数偏低时及时主张权利。地方标准虽有局限,但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