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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被某科技拒付仲裁案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被某科技拒付仲裁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月工资约8000元。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每月通过工资条按1.5倍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2024年8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拖欠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但公司称工资条系格式文件且未明确加班时长,拒绝支付。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作为证据,公司仅认可部分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资条记载的加班费真实有效,公司应按实际加班时长足额支付;公司则称工资条未载明具体加班时段及计算方式,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为加班费主张无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供2024年4月至7月工资条复印件,显示每月均有平日加班费发放记录。公司虽质疑工资条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结合工资条记载的金额及行业惯例,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7月平日加班费合计约1.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考勤与工资管理制度,工资条需明确记载加班时长及计算依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条等书面证据,若未签劳动合同,需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仲裁时效一般为劳动关系终止起一年内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