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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审批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审批综合工时加班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审批流程。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要经常加班,累计约3.5万元加班费。离职后他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权益,称公司未履行审批义务导致加班费无法核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审批加班应全额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按综合工时制执行,员工未按规定流程申请加班,故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单及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仅出示排班表,否认加班事实。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审批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制下未履行审批程序视为违法。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员工需保留加班证据。若公司未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员工可主张未审批加班费。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维权。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