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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调休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补偿金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日常工作需配合项目进度经常加班。公司虽有考勤记录显示其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也未实际安排调休。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以公司未支付节假加班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补偿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且未安排调休,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补休方式抵消加班时长,但无法提供有效调休记录,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9月的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工资条,证明其存在15天节假日加班事实。公司承认考勤记录真实性,但称所有加班均通过调休平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调休证明,其仅提供一张模糊的休假审批单,无法对应具体加班日期。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节假加班补偿金,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约3.5万元补偿金额中80%的诉求,扣除部分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加班时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调休,故需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存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关键证据;小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和调休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导致额外赔偿。仲裁期间需注意时效问题,本案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