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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加班费基数缩水员工成功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加班费基数缩水员工成功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员工,工作期间持续存在加班现象。2024年6月离职时,发现公司采用绩效工资替代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导致实际发放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其已通过员工手册明示计算标准,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8000元/月作为加班费基数,公司则以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约5000元/月)为计算依据,双方对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公司出示了员工手册和工资结构调整通知,但无法证明已就变更事项与员工协商一致。仲裁委组织了两次质证,重点审查合同条款与实际执行的差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变更计算基数违反法律规定,裁决支持员工主张,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不得单方降低基数。建议员工保存工资构成证据,遇调整应及时书面确认。国企因用工规范性要求更应严格遵守法定标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