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诉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某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引发劳动争议,诉至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期间连续3个季度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设有加班审批流程,但张某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及部门群聊截图显示,其累计加班时长超80小时。公司主张加班属于自愿且未签订加班协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作安排系员工自主选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系员工自发行为且未约定加班工资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2024年3月至5月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项目进度确认单,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自愿性的条款。仲裁委认定考勤数据与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公司未证明加班非工作安排,故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员工需及时保留加班证据。本案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加班非工作安排,导致加班费主张成立。建议企业完善考勤记录留存机制,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