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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加班时长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加班时长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时长认定产生纠纷,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否认加班时间合理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存在频繁平日加班现象。员工主张每月加班时长超过法定上限,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已通过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经审批,且实际工作时间应扣除用餐及休息时段,但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通过打卡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则认为员工未按制度申请加班,且存在未打卡的休息时段。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未审批的加班时长是否应计入工资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连续三个月的打卡记录、项目进度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和部分休息时段监控截图。仲裁委重点审查了打卡记录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并结合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加班至20:00的表述,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存在未计入的休息时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实际打卡记录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对未审批加班时段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条款。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通过打卡、聊天记录等多形式留存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考勤制度并确保执行透明。仲裁机关注重实际工作记录与制度规定的对比,未审批加班时段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